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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志强的“依法办事”是个幌子
2007-8-15 9:51:00 来自:
六芒星
前几天读到任志强先生的博客文章,名为《关于小产权房的争论》。
笔者对开发商没有利益冲突,事实上,笔者还有一篇名为《开发商无罪》的文章来论述开发商获得利益的正当性。在此笔者只想就小产权房问题发表一些与任志强先生不同的看法。
我们来看一下这篇《小产权房的争论》说了些什么。
文章的前半部分主要是讲“小产权房”违法,并且旗帜鲜明的指出:
“这种明确的与法律对抗,不受法律保护的物权交易行为是不可取的”;
“不能主张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下,明目张胆的干出违反法律的事情”
应当注意的是,任志强先生在这里讲的“小产权房”的外延大于“违法建筑”的外延,除违法建筑外还包括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合法建筑。即真正意义上的“小产权房”。笔者认为,“小产权房”这一概念本身仅仅是指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合法建筑住宅。不应包括“违法建筑”。“小产权房”和“违法建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之所以要明确这一点,是因为违法建筑和小产权房的法律地位是不同的。对违法建筑,只能依据土地法和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拆除,而小产权房是合法的建筑,只是它的流通受一定的限制。小产权房的所谓“不受法律保护”并不是要加以制裁,而只是得不到法律的认可,即不予颁发《房产证》,这谈不上“与法律对抗”“明目张胆”。因为与这些词汇相联系的是积极主动的制裁,而目前的法律并没有规定对小产权房采取积极主动的制裁措施。
我相信任志强先生不是故意将小产权房和违法建筑混为一谭,从而让人们产生小产权房就是违法建筑的印象,从而制止人们购买小产权房,也相信任志强先生也并不是要让小产权房与违法建筑一起成为违法建筑,从而被一棍子打死。但可以肯定的是:把违法建筑和小产权房归到一个概念里容易产生混乱,不利于对问题的讨论。
无论任志强先生在小产权房的概念上是否存在混乱,但其主张是明确的,我们可以将这篇文章的这部分内容概括为任志强先生主张“依法办事”
文章的后半部分提出了解决小产权房(这里的“小产权房”已经不包括违法建筑了 )问题的办法,其核心是对小产权房采取“没收”的办法加以整治。然后归还卖房人。
这个办法就有些让人看不懂了,既然文章的前半部分强调“依法办事”,那么应该理解为一贯的依法办事,而不是有的事情依法办有的事情就不依法办,那么,“没收“是不是依法办事呢?,显然不是。
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城镇居民购买小产权房的法律后果有两个方面,一是购买了小产权房的城镇居民将不能获得《房产证》;二是出卖了小产权房的农民不能再获得宅基地。而并不产生“没收”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非国有财产的征收”要由法律作出规定(这里的法律特指全国人大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征收是要给补偿的,而没收是不给补偿的,那么没收是不是要由法律作出规定呢,如果无需法律作出规定,大概所有的公共机构都上街没收财产了。既然“没收”要由法律作出规定,那么请问哪部法律对小产权房作出了“没收”的规定呢?,或者那个机关得到了法律的授权来没收小产权房呢?。显然,即没有法律的规定也没有那个机关得到了授权。显然这种“没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如果谁这样做,谁就是在干违法的事。
任志强先生一边讲“依法办事”,一边要违法没收小产权房,这就很容易让人认为,他所谓的 “依法办事”只是一个幌子罢了,他并不是真的要依法办事。最多是要有选择的依法办事。
我们还可以换一个角度来理解这个问题,将任志强先生的“没收”理解为一个立法建议,即建议立法来没收小产权房。如果是这样的话,我们就有必要讨论一下这样的立法是否可行。
立法是件严肃的事情,“拍脑门”立法是不可取的。立法要权衡各方的利益。那么这样的立法符合谁的利益呢?
对小产权房的出卖方—农民—来说,他们出卖小产权房的目的是获得房价款,将房屋没收然后归还出卖方的情况下,出卖方显然要归还房价款,他们获得房价款的目的就要落空。这种情形是出卖方不愿意看到的,不符合他们的利益。
对买受方来说,不用多说,他们更会反对。更违背他们利益。
对国家来说,房子由农民居住还是由城镇居民居住没有区别。通过小产权房的交易,卖房人获得了他们需要的金钱;买受方获得了他们需要的房屋,从此有了安身之地,不用再三代同堂。而让国人安居乐业正是国家的重要任务之一。显然,没收对国家来说没有必要性。相反,对小产权房没收然后归还卖房人这一做法会让目前处于高压状态的房地产市场的压力更高,这与国家调控房地产市场的目标是想悖的,所以不符合国家利益。
对小产权房没收后归还农民这一做法最直接的结果就是让买房人失去了小产权房这种选择,而只能去买商品房。从而让房地产市场压力更大,唯一愿意看到这种局面的是房地产商。而任志强先生正是房地产商的代表,
看来,这样做法将只符合房地产商的利益,而不符合其他各方的利益,尤其是不不符合国家利益,这样的立法建议是不会最终成为法律的。
由此来看,隐藏在“依法办事“这个幌子背后的还是利益,假借“依法办事”的名义将小产权房至于死地从而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话才是目的。
其实,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无可厚非,大大方方的讲出来就可以,无需假借“依法办事”的幌子。即使假借了“依法办事”的幌子,将小产权房至于死地的目的也是不能实现的。
文章最后说“这种不受法律保护的交易行为到了该下决心解决的时候了”。可见,任志强先生多么急于将小产权房置于死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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