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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7-31 3:24:06
来自:lf58189
评论:新景世纪城
炒楼花”是国家禁止的,有对夫妻却拼命证明自己炒楼花,愿意为此“自罚”:返还14万元定金,再赔偿14万元,但房子不卖了。
最近,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却说,房子还得继续卖。记者昨日获悉,这对夫妻还在上诉,继续证明自己“违规”。
这对夫妻男的叫黄警官,引发争端的房产位于新景中心楼盘。2005年12月26日,黄警官订购时,开发商还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他们支付了30万元的预约金。
来自香港的辛景早就钟情这个楼盘,但房子还没对外开盘时,已被抢订一空。辛景只好弄了个二手的,在2006年6月23日从史成夫妻手中受让一套房子,为此额外支付差价14万元。
到2007年2月1日,正式合同还没签,甚至开发商的预售许可证还没有办下来时,黄警官夫妻又不想卖房了。这时,那套房子价格飙涨。黄警官夫妻订购时,房价仅仅是8760元,这套总面积达160多平方米的房子“现在至少已经涨到200万元了。”辛景在诉讼时这么说。
黄警官的妻子邱给辛景发了个函,要求解除预购合同。2007年5月15日,在开发商取得预售许可证后,辛景向法院起诉,要求继续履约。随后,黄警官夫妻在报上刊登“公告启示”,声明已经交付给辛景的预约书及***无效。当天,他们与开发商订立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一审法院认为,开发商在起诉前已经取得预售许可证,因此最初的《预约书》是有效的,黄警官夫妻自然也可以转让他们的预约权。
当然,这种预约权的转让,前提是合同另一方,即开发商是否同意。在诉讼时,开发商出具一份声明,意思是如果黄警官与邱夫妻同意,他们一定会答应跟包括辛景在内的第三人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一审法官也找过开发商,得到的答复是他们没有收到要求转让预约权的书面通知,所以才与黄警官夫妻,而非辛景签约。
最近,一审法院判决黄警官夫妻原先与开发商签订的正式购房合同无效,他们得配合辛景办理与开发商签订正式购房合同的更名手续。(当事人均为化名)
说法
“炒楼花”在法律上无效吗?
黄警官夫妻一直试图证明自己的“违规行径”。史成说,炒楼花违反了国家的调控政策,我们主动终止楼花转让,却遭遇败诉,很想不通。
但是,“炒楼花”这种为政策禁止的行为,是否同样受到法律的制止呢?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的曾招文律师说,炒楼花是指买家在楼盘未落成之际只交数量很少的订金,订下一套或多套单元,之后转手卖给别人,套取高额定金,从中赚取差价。炒楼盛行是房价飞速上涨的一个重要原因。我国曾经有政策规定,禁止炒楼花。
依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然而,司法解释的“但书”又称,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收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黄警官说,法院依据司法解释判决要求他继续履约,是不是证明法律是允许楼花转让的呢?这显然与政策规定有矛盾。
这事我知道,那香港佬是找我中介朋友找上他们夫妻的,那老公是海沧海关缉私黄警官,老婆姓邱,拿人家14万订金近一年房价上涨后要香港仔再付四五十万,以为他有势力想榨香港佬一笔,还好法院还是公正的,不然他们炒房的已赚了还想多赚把房价炒高,我们中介还做什么,难怪有象易中天那种客户的心理,以为是我们中介把房价炒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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